国家监察对象的认定标准:核心要素、理论架构与适用场域
作者:
宗婷婷
王敬波
关键词:
公权力
监察对象
认定标准
三维度
范围划定
摘要:
基于监察全覆盖的治理目的,《监察法》第3条和第15条就监察对象的范围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法条之间关系不明、相关概念内涵不清、监察对象具体认定标准缺失及与其他法律规定衔接不畅等问题仍然存在.监察对象范围划定应紧扣《监察法》的立法目的,结合监察实践,根据法律解释原则,理顺相关条文之间的关系和内涵;遵循相关理论和法条规定指引,厘定与监察对象认定标准相关的核心要素;以公权力、公共事务、公共资产和公务活动为理论支点,搭建“公权力”标准、“身份+职位/职责”标准和“行为”标准三维度认定标准体系,明确认定标准的适用层级和场域,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地划定监察对象范围.
上一篇: 论国家监察创制的文化自信
下一篇: 嵌入、依附抑或独立——“党社关系”维度下的社会组织发展模式考察